1. 目的

建立一個公平、公開及具透明度的選拔基制,甄選合資格運動員代表香港,參與國際賽事。

  1. 基本要求
  • 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
  • 為香港現代五項總會會員
  • 香港培訓隊成員
  • 香港代表隊運動員
  1. 一般準則
  • 技術水平
  • 過往成績
  • 教練推薦
  • 體能及狀態
  • 潛質
  • 投入感
  • 態度及紀律
  • 運動員國際/本地排名

委員會就個別運動員的比賽、集訓、及其他活動的綜合表現,參考委員會定出參加宗旨、 目標、預計成效等客觀指標,根據不同比賽/賽事進行特別遴選準則。

3.1 遴選準則

  • 按比賽要求及實際情況制定選拔準則
  • 運動員之個人技術及能力
  • 運動員之出席率、團隊配合能力
  • 運動員之紀律、態度及參與度

委員會就個別運動員的比賽、集訓、及其他活動的綜合表現,參考委員會定出參加宗旨、 目標、預計成效等客觀指標,再根據不同比賽/賽事作特別遴選準則

3.2 運動員尚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運動員必須通過體檢以證明他/她們的身體狀況合乎比賽要求;

(2) 運動員必須遵守本會及不同比賽/賽事的憲章及條款。

運動員必須符合以上各項準則及條件方得到香港現代五項總會的提名。

4. 遴選名額

按比賽要求及實際情況而定

5. 上訴機制

任何涉及的運動員對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時,可於成績公布後3天內向香港代表隊遴選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申請者必須以書面提出連同上訴費(HK$500);並證明 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及運動員遴選 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並未執行或偏離已頒佈的遴選準則或程序,或於遴選過程中所獲取的資料存 有缺陷,而該等資料足夠影響結果。否則香港代表隊遴選上訴委員會可拒絕上訴申請。小組一旦 接納上訴申請,必須根據香港代表隊專責委員會及運動員遴選委員會定出 參考指標及因素重新審議。香港代表隊遴選上訴委員會和申請人均可委托法律代表參與涉及上訴 的全部過程,惟所有由於委任法律代表而引致的費用,由委托一方自行負責。香港代表隊遴選上 訴委員會經研判後可增補或刪減代表名額或人選,亦可發還遴選委員會再議。

5.1 如上訴人不服上述結果,可於收到上述結果後3天內遞交具理據的書面要求最後覆核。總會在收到上訴信後,成立覆核委員會處理,並在一星期內予以書面回覆上訴人。最終覆核結果亦是最終裁決。

5.2 若上訴得直,上訴費(HK$500)得予發還。

6. 香港現代五項總會保留上述內容之最終決定權。